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