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同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