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