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运输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