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实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