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相应有效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作业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