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禁止未经冲洗和加盖防尘设施的施工车辆上路行驶;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防止因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五)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六)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防尘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露天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