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