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