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