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定期检验、抽测或者路检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核;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