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提倡公民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汽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鼓励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