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机构按行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