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大气扩散条件等,针对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研究制定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载入排污许可证。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