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