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