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清洁能源扶持优惠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