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