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气质量预警级别的预测,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升高、降低或解除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解除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