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