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并设置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