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易地绿化补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