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易地绿化补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