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