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并设置明显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