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