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保护和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