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