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湿地公园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