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