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