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研究传统村落文化,确定传统村落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记忆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