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八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范围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