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八十三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