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或修订主城区内公共厕所的设置和建设计划,方便市民需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