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科学安排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