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操作规范;

(四)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