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操作规范;(四)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