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房管、工商、国土、卫生、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