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对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设施,并建立完善的转运、处置制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