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