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