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