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封闭的场院内或者面积不小于三十平方米的室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