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