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或者丢失的,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