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亮化、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