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督促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