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县(市、区)或者镇(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