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技研发,总结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本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