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