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和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核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