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一)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

(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

(四)在既有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